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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劲松与沙马史布、甘洛县小河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劲松,甘洛县小河电站,沙马史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劲松,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县小河电站,住所地:甘洛县蓼坪乡小河村。法定代表人沙马史布,该电站负责人。被执行人沙马史布,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范劲松与被执行人甘洛县小河电站、沙马史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川343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马史布将甘洛县小河电站10%的股份登记在申请人范劲松名下及请求在国网四川省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申请执行人范劲松所持有的甘洛小河电站10%的股权相应的收入。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确认申请执行人范劲松在甘洛县小河电站享有10%的股份。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朝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