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娟诉高铭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高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79号原告:王娟,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高铭,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王娟与被告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张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