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左寨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寨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32号罪犯左寨有,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寨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获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8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6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寨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6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左寨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罪行严重,应从严。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寨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