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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奥瑞与宋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瑞,宋艳,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奥瑞,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宋艳,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526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艳、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奥瑞偿还借款50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44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艳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房屋一套后,申请人奥瑞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52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