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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夏长斌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长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60号罪犯夏长斌,男,2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长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5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08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夏长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夏长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长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暴力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长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钱余审判员  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