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戴冬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戴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7413C。被执行人:戴冬明,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5111.14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申请执行费1626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冬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戴冬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戴冬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115111.14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626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冬明(2017)渝0118执17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