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舒茂云与刘永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茂云,刘永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288号原告舒茂云,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告刘永钰,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茂云诉被告刘永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茂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