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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舒茂云与刘永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茂云,刘永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288号原告舒茂云,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告刘永钰,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茂云诉被告刘永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茂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