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宁细牙、李洪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细牙,李洪秋,刘考清,邹细根,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公司,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宁细牙,男。申请执行人李洪秋,男。申请执行人刘考清,男。被执行人邹细根,男。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公司。代表人徐绍荣。被执行人胡婷,女。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644812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履行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邹细根在服刑,其他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余民二初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