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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伍峰、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峰,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孟凡安,姚勇,周宏伟,杜罗希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峰,女,汉族,1962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际花都雏菊苑8幢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81167。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斌,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安,男,汉族,1963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勇,男,汉族,1959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伟,女,汉族,1995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罗希,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上诉人伍峰、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斌、孟凡安、姚勇、周宏伟、杜罗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伍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元、上诉人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