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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隆江源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隆江源粮油公司,襄阳隆江源粮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青,XX,江泽平,王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号。代表人李从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襄阳隆江源粮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江源粮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黄渠河街。法定代表人赵青,隆江源粮油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帮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103号。法定代表人史桂升,湖北帮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青,女,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执行人赵青丈夫。被执行人江泽平,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执行人赵青、XX之子,被执行人王钰婷,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执行人江泽平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隆江源粮油公司、湖北帮农公司、赵青、XX、江泽平、王钰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隆江源粮油公司、湖北帮农公司、赵青、XX、江泽平、王钰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江源粮油公司、湖北帮农公司、赵青、XX、江泽平、王钰婷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