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造贵、饶有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造贵,饶有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军,男,汉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何造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饶有立(曾用名饶有力),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何造贵、饶有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