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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晶晶与赵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晶晶,赵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733号原告:陆晶晶,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赵国华,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西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84982045A。原告陆晶晶与被告赵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陆晶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陆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0元,由陆晶晶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记员阮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