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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与张聪、张厚德、陈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张聪,张厚德,陈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春兰,行长。被执行人:张聪,女。被执行人:张厚德,男。被执行人:陈淑芬,女。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与张聪、张厚德、陈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淑芬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淑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白塔路营业所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XXXX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