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蔡翔与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翔,王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3号申请执行人蔡翔,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王玉娇,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蔡翔与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调字第37号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蔡翔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调字第37号调解书,由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