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青芬、石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青芬,石壮,烟台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芬,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壮,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08号金帝科数码大厦909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君,经理。上诉人李青芬、石壮与被上诉人烟台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67号,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青芬、石壮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青芬、石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拙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