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858王善方与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善方,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方。原审被告: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程方雷,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传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善方,原审被告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邮件于2017年2月24日妥投,但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