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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玉英。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惠英。被执行人:欧惠英,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承揽合同贸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应当履行支付欠款716093.22元、诉讼费9013.02元等给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没有全部履行,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一部份欠款,并承诺尽力履行。在诉讼中查封欧惠英与徐锡钱共有的房屋,由于该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且份额不清,目前尚未能处理;在执行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惠英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大道中山水庄园195号的房屋,目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中,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恢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欧惠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喜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