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磊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张敏与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磊长期下落不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82380元,未执行823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承宝审判员 朱素忠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