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刚,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院(2016)沪0106民初1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