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C}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特16号 申请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2312195。 法定代表人:周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王龙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24434816。 法定代表人许国。 申请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担保公司申请称: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农商行)签订了5份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1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安农商行向被申请人亿达公司分别提供借款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并由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亿达公司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了5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和1份保证合同,约定申请人为上述六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分别为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为保证申请人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被申请人亿达公司以抵押登记的动产及不动产向申请人担保公司作反担保,详见苏F1-0-2013-12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苏海他项(2013)第425号土地他项权证和海安房他证墩头镇字第201302087号房屋他项权证。签订借款合同后,被申请人亿达公司向农商行分别借出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分别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述借款期间,因亿达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利息及本金,经海安农商行与申请人多次催收,亿达公司仍未按期还本付息。2016年3月28日起,经海安农商行催收,申请人累计为被申请人亿达公司代偿借款本息7373366.23元。担保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要求亿达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未果,现向法院申请:1、准予对被申请人亿达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九组4幢、6幢、8幢、9幢、10幢等房产,房权证号为海安房权证墩头镇字第××号、20××06号,建筑面积合计为5031.79m2;坐落于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九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苏海国用(2007)第X703154号,使用权面积为9983m2;亿达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2013海保字第209-3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担保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限额550万元(房屋)、150万元(土地)、326万元(动产设备)内优先受偿申请人所代偿的本息7373366.23元以及2016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相应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63%的标准分段计算,自2016年3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费用。 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17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海保字第(209-1)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担保公司自愿为亿达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在各银行实际形成的流动资金借款总计最高额150万元,并因此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内提供担保;亿达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和抵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亿达公司将位于墩头镇吉庆村9组,面积为9983m2的土地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复利、罚息、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同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2013)海保字第(209-2)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担保公司自愿为亿达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在各银行实际形成的流动资金借款总计最高额550万元,并因此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内提供担保;亿达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和抵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亿达公司将位于墩头镇吉庆村9组,面积合计为5031.79m2的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等。 2013年6月13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海保字第(209-3)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担保公司自愿为亿达公司在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在各银行实际形成的流动资金借款总计最高额800万元,并因此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在最高限额内提供担保;亿达公司以其所有的动产设备(详见附后的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与前述合同,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暂作价326万元等。 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期间,亿达公司为上述抵押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取得了海安房他证墩头镇字第201302087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苏海他项(2013)第42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苏F1-0-2013-12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5年5月11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316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1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13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等;亿达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资产就担保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亿达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范围为上述保证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的本金、利息、担保公司代偿所垫资金的银行利息损失(按上述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1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高保字[21]第00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13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 2015年5月15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340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2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14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2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高保字[21]第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次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14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1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等。 2015年6月2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385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8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15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8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高保字[21]第00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等。 2015年6月4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359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9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15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29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高保字[21]第00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等。 2015年9月9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586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59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循借字[21]第0059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高保字[21]第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6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9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等。 2015年11月13日,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海保字第696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的(2015)海农商行流借字[21]第0013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担保的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反担保期限期限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等。同日,亿达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5)海农商行流借字[21]第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海安农商行签订(2015)海农商行保字[21]第0010号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亿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次日,海安农商行依据上述合同,按约向亿达公司发放借款8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63%等。 上述6笔贷款发放后,因亿达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海安农商行向担保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担保公司代偿借款人亿达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担保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代偿119986.68元,于2016年5月31日代偿2785660.44元,于2016年6月30日代偿3038481.73元,于2016年7月29日代偿7752.1元,于2016年8月31日代偿8012.72元,于2016年9月21日代偿608090.96元,于2016年10月27日代偿805381.6元,合计7373366.23元。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亿达公司未向担保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项,担保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情况证明、进账单,客户专业回单、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担保公司与亿达公司签订的案涉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亿达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案涉借款本息逾期后,保证人担保公司按约履行了保证责任,反担保人应按约承担反担保责任。申请人担保公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故申请人要求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但是,因案涉反担保抵押合同系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及权利证书约定了最高债权数额,故申请人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机械设备变价款分别在150万元、550万元、326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关于申请人申请在变价款限额内优先受偿代偿本息的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约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九组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海安房权证墩头镇字第××号、20××06号,建筑面积合计为5031.79m2;坐落于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九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苏海国用(2007)第X703154号,使用权面积为9983m2;亿达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2013海保字第209-3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申请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变价后所得价款分别在550万元、150万元、32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代偿本息7373366.23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以119986.6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290564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以5944128.8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以595188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以5959893.6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以6567984.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73366.23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6.63%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费用。 案件受理费31707元,由被申请人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代垫,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 判 长 缪宏勇 审 判 员 何志华 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正江 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合同编号:(2013)海保字第209-3 号 抵押物名称 发票 号码 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单位 数量 原值 (万元) 净值 (万元) 抵押值 (万元) 抵押物状况 存放地点 高速电脑加弹机 5625430 YJ868-192 2012.4.27 台 1 46 41.63 41.33 良好 亿达公司 高速电脑加弹机 177260 YJ868-168 2005.1.17 台 1 32.5 7.8 7.8 良好 亿达公司 高速电脑加弹机 16382 YJ868-168 2006.4.19 台 1 29.5 9.9 9.9 良好 亿达公司 高速电脑加弹机 16383 YJ800-168 2006.4.19 台 1 39.6 13.3 13.00 良好 亿达公司 巴马克高速加弹机 70395 FKV-6-216 2007.10.20 台 1 96 45.9 45.9 良好 亿达公司 纺丝牵伸机 25841 VC406.VC443 2001.10.16 台 1 60 31.3 31.3 良好 亿达公司 纺丝机(常规纺) 10941917 VC406 2003.12.15 套 1 10 1 1 良好 亿达公司 纺丝机(常规纺) 10941918 VC407 2003.12.15 台 1 10 1 1 良好 亿达公司 高速纺丝卷绕机 1169020 SKV600-12 2007.10.13 台 1 130 62.1 62.1 良好 亿达公司 巴马克高速纺丝卷绕机 1052615 SW46-600-16 2006.12.25 套 1 247.8 97.9 97.9 良好 亿达公司 牵伸机 7643034 VC443 2007.3.16 台 1 33.8 14.5 14.5 良好 亿达公司 合计 735.2 326.33 32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