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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交郭丑和与孙张波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意伤害二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00号郭丑和与孙张波故意伤害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晋04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张波尚在服刑,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张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鲍店营业所有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现申请执行人郭丑和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