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号罪犯张华,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5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退赔违法所得27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