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执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伯龙、潘敏飞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伯龙,潘敏飞,吴静,王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2执他10号申请人:王伯龙,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潘敏飞,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静,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洪滨,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静、王洪滨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伯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潘敏飞书面证明,证明潘敏飞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伯龙。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潘敏飞与申请人王伯龙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故申请人王伯龙申请更变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可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王伯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宇宏人民陪审员 蒋惠颖人民陪审员 金世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