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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良军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忠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军,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忠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672号原告宋良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7日,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外贸商务楼4-5层。法定代表人侯景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忠秀,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良军与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何忠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良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良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军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田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