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军锋、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锋,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锋,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生,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1#。主要负责人:董晓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利,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锋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以下简称皇冠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军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皇冠酒店支付王军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认定王军锋工资2000元不符合事实,仲裁时皇冠酒店认可工资每月2500元;2、认定王军锋与杨宏丽打架说法不准确,杨动手在先,王军锋只是招架;3、认定工会同意错误,4、《你的指南》不是员工手册,也不是规章制度,一审认定缺乏合法性,而且指南规定酒店区域内打架可以解除合同,王军锋在酒店外打架,一审认定班车是酒店区域的合理延伸是错误的。皇冠酒店辩称,不同意王军锋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王军锋确实存在打架的事实,且存在多次违纪情形。皇冠酒店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情形。王军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皇冠酒店向王军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诉讼费由皇冠酒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军锋于2014年2月24日进入皇冠酒店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劳动期限至2017年5月23日,实行标准工时制,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等。同日,皇冠酒店向王军锋发放员工手册,双方确认该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王军锋书面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员工手册内容,同意遵守该手册中所列的规章制度。2016年8月9日8:00左右,王军锋在空港经济区地铁站皇冠酒店班车停靠点与同事杨宏丽,在上班车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事件。后皇冠酒店工作人员多次与王军锋谈话。2016年8月24日,皇冠酒店经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王军锋发出书面通知:因王军锋严重违反单位劳动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自2016年8月24日与王军锋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8月29日,王军锋确认收到该通知。皇冠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在公司内参与打架斗殴,发生一次,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王军锋对该内容知晓。皇冠酒店工会亦出具说明,证实该员工手册在制定时征求了当时酒店在职员工及工会意见,并履行了相关民主程序。王军锋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被告皇冠酒店规章制度:2015年10月10日被处书面警告;2016年4月11日被处口头警告;2016年6月3日被处最后一次警告,并被告知在发生此类或相似事件,劝退。另,2016年4月12日,王军锋还与皇冠酒店员工王新在公司班车上发生冲突。2016年10月8日,王军锋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皇冠酒店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元。该委于2016年11月21日裁决驳回王军锋的仲裁请求。王军锋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是否能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之争议。本案中,皇冠酒店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议定的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王军锋对该《员工手册》的内容是知晓的。尽管王军锋在本案审理中认为本案所涉《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订,但是其在仲裁委审理中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且皇冠酒店早在2014年2月24日即向王军锋送达了《员工手册》,如果王军锋对《员工手册》的制订程序持有异议,完全应该也能够在当时即提出,而不应该在事隔二年之后方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员工手册》能够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对王军锋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皇冠酒店与王军锋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问题。皇冠酒店做出解除行为的依据为王军锋在2016年8月9日早晨在公司班车站与案外人杨宏丽发生的打架行为,王军锋虽然承认与杨宏丽之间发生打架,但认为地点在“班车下”,不属于皇冠酒店管理区域,皇冠酒店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皇冠酒店《员工手册》明确约定了在公司区域内煽动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属个人违纪行为,发生一次,皇冠酒店可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第一,王军锋与案外人杨宏丽虽在班车下出现争执并引发打架,但班车系用人单位工作区域的合理延伸,周围均是等待上班车的同事,打架行为很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即便王军锋与案外人杨宏丽之间出现矛盾,因双方均系女性,出现争议可通过其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不应当采取暴力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法院认定王军锋与案外人杨宏丽的打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关于在公司内参与打架斗殴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皇冠酒店据此与王军锋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王军锋要求皇冠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军锋二审提交的仲裁开庭笔录,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但皇冠酒店认可王军锋离职前月工资25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2000元每月并不冲突,同时亦不能证明皇冠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军锋与案外人杨宏丽在皇冠酒店班车停靠点准备上班车时出现争执并打架,其行为虽未发生在皇冠酒店内部区域,但班车系用人单位为员工上班所提供,周围亦是等待上班车的同事,产生的影响后果与在酒店内部发生并无明显不同,一审认定班车属于工作区域的合理延伸,打架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皇冠酒店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法并无不当,王军锋上诉主张未通知工会以及《你的指南》并非公司管理制度,均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军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军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