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建华、陈燕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华,陈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燕玉,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华与被执行人陈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燕玉的房产已被福建省鼓楼区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林建华申请参与分配得执行款37078.47元,尚有8181.53元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建华以被执行人陈燕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芯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