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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马金虎与席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虎,席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597号原告马金虎,男,汉族,1959年01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席志宏,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个体。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金虎诉被告席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志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虎撤回对被告席志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虎承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宝迪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