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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丹与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324号原告黄丹��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万发镇。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华,村长。原告黄丹与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丹、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3月10日,被告由于农业税及统筹提留款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整,当时约定利率为月利2分,年底村有钱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08600.00元,本息合计138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称,借款事实存在,30000.00元的本金及月利息2分(即每月600.00元)也没有异议,但村上目前没有钱,有钱就还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收据一份,证明原告黄丹于2002年3月10日借款给被告东万发村村委会3万元,借款用途为:村往镇上交统筹款。并约定了利息是月利2分(即:30000.00元的本金,利息每月为600.00元),收据有负责人弓孟超、会计魏永君、出纳王春华、弓孟超签字,同时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为当年的年底还清,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及反驳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0日,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庭审时,被���承认原告每年都向其催要欠款。截至2017年4月9日,被告村委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08600.00元,本息合计138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丹与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民间借贷事实存在,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民委员会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黄丹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08600.00元(利息按约定计算至2017年4月9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38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6.00元,由被告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