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畅通汽车牵引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畅通汽车牵引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畅通汽车牵引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倪绍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相建军。被执行人:杨金凤,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畅通汽车牵引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腾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凤银行存款人民币3186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