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益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益真,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200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未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益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益真及其辩护人林华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益真(另案处理)与一女性朋友在苍南县龙港镇神话KTV乘坐电梯时与保安发生争执。为泄愤,梁某1宜、杨某1(均判刑)纠集被告人黄益真和陈某、杨某2(均判刑)等人到该KTV大厅随意打砸电脑、电话机、钢琴等物(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96元),并随意殴打前来制止的保安杨某3、杨某4、叶某等人,致杨某3、杨某4、叶某、吕某2、李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3、杨某4、叶某的伤势程度均为轻微伤,吕某2、李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黄益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杨某2、梁某1宜、杨某1的供述,被害人杨某3、杨某4、叶某的陈述,证人吕某2、赖某、李某、梁某2、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益真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益真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益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益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