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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和与程占起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和,程占起,程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程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程占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程亚红,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82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占起、被执行人程亚红银行存款183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