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和与程占起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和,程占起,程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程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程占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程亚红,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82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占起、程亚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占起、被执行人程亚红银行存款183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