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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梁秋铭深圳集鸿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集鸿发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梁秋铭,深圳集鸿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集鸿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志永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明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7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法定代表人杜百宁。被告一梁秋铭,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二深圳集鸿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湛雄亮。被告三深圳市集鸿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江汨鸿。第三人深圳市志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鹏。第三人深圳市宝明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汉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未于指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英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恒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