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凤华与深圳前海弘农耀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凤华,深圳前海弘农耀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38号之一原告:廖凤华,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孙伟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前海弘农耀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9474H。法定代表人:张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凤华与被告深圳前海弘农耀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廖宝珍人民陪审员 陈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