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莫昌琼、徐小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昌琼,徐小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289号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城东街环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昌琼,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告:徐小兴,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昌琼、徐小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计1467.50元,由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丽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善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