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浩与陶劲松、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浩,陶劲松,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738号原告:梁浩,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伦,梁浩父亲。被告:陶劲松,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汪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原告梁浩诉被告陶劲松、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梁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浩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