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挚豪与苏铭杰、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挚豪,苏铭杰,刘建军,何爱玲,杨永凤,杨秋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135号原告:苏挚豪,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铭杰,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刘建军,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何爱玲,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杨永凤,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杨秋妹,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苏挚豪诉被告苏铭杰、刘建军、何爱玲、杨永凤、杨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苏挚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挚豪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挚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4元,由原告苏挚豪负担。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萃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