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134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兵,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韶义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林旺书 记 员 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