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钱传胜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传胜,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796号原告:钱传胜,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钱传胜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钱传胜于同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传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钱传胜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