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胡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胡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宏彬,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48号平房2排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胡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陕0103执执125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彬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B2区16号1幢22406号(房权证号:1100114015-12-1-224**)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宏彬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B2区16号1幢22406号(房权证号:1100114015-12-1-224**)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