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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31号金强与刘正凯、钟伶俐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强,钟伶俐,刘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伶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正凯,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强与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