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曾德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7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洪,男,1970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人曾德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7月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25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6日��满释放。被告人曾德洪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12月4日被传唤),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德洪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德洪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广场肯德基东侧大门处,趁人不备,采用手指夹取的方式,扒窃被害人杨某放置于上衣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OPPO牌”A59m型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窃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曾德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曾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德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售后服务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被告人曾德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德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先前羁押的二日已予以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凡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