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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德盛江畜牧有限公司与安徽家乐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盛江畜牧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712号原告:广德盛江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高湖社区荣达禽业综合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0DKJX8。法定代表人:张有林,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金贵,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家乐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7319403B。法定代表人:彭行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盛江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家乐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庭查实,原、被告两公司债权、债务第三方安徽和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不适宜债权债务转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盛江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劳维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