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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国娟、秦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国娟,秦光明,余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戚国娟,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秦光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余华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秦光明、余华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光明、余华娟的银行存款141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光明、余华娟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