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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民初548号原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娥平,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雯蕊,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俊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全锁,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雯蕊、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全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及违约金769315元;2、本案律师费129079.4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到,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偿还本金300万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偏高,我方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对方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法院判决,律师费我方认为不应当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收据一支;3、打款凭证两份;4、收费票据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且违约金是按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年利率24%计算,计算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计算390天,为769315元;律师费按山西省律师收费标准计算,3769315元收费129079.4元。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借款合同、打款凭证、借款收据我方均没有异议;对收费票据有异议,我方认为应当出示委托代理合同,原告证据不充分,而且剩余的九万多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我方认为不应承担。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偏高,我方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结合原告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第三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方(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归还借款,乙方(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日承担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被告同意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及支付律师费的要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被告所借款项至今未予归还,显属不当,依法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故超过24%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129079.4元,但其只提供了30000元的律师费收费凭证,故其主张的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据可证,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借款3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违约金769315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计390天)。二、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阳泉市隆泰城市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