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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吕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常某,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常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吕某说过节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5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吕某、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某与被告常某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吕某因临近春节急需用钱,找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还款日期(2017年1月5日),吕某,×××,2016年1月5日。”此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吕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吕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吕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常某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故原告吕某要求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吕某、常某偿还借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常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吕某、常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某预缴,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慧审 判 员  孔维峰人民陪审员  蒲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