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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学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3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学锋,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阳信县。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学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宋学锋驾驶牌号为×××××的灰色夏利汽车,行驶至滨海新区塘黄路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车辆内查扣大油桶12个、小油桶4个,桶内液体总重量为196公斤。经鉴定,桶内液体系汽油。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学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学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学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被告人宋学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