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保堃与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堃,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6058号原告:王保堃,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6号楼805室。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职务不详。原告王保堃与被告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联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美联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保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亿美联创公司支付王保堃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工资500元。事实和理由:王保堃于2015年6月5日入职亿美联创公司,任职木工,月工资7000元。王保堃入职后,亿美联创公司未与王保堃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王保堃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5日王保堃在工作中受伤,亿美联创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亿美联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保堃主张其于2015年6月5日入职亿美联创公司,从事木工,月工资7000元。亿美联创公司未与王保堃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王保堃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6日王保堃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7月29日,王保堃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要求:1.确认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亿美联创公司支付王保堃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工资500元。2016年3月28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48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保堃的全部仲裁请求。王保堃不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王保堃提交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系2016年7月28日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强的妻子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6日王保堃在工作中受伤。2.书面证人证言2份,系张茂云和彭红江为王保堃出具的,证明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6日王保堃在工作中受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亿美联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王保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承担举证责任。王保堃提交的录音中载明:王保堃:“我是王保堃,苏志强,苏哥呢?”苏志强妻子:“他忙去了,……这是我的号码。”……王保堃:“我是王保堃,在6号,在你们厂上班的然后就受伤了,受伤以后到今天7月28日,到今天还没有给我解决这个事,到底怎么弄你们?”苏志强妻子:“苏旺山和刘哥不是在厂里面了,我们回老家的时候,所有的事情都跟他们说了,……这事如果说厂里面全部都交给他们全权负责了。”王保堃:“我关键跟他们联系,他们也都说,说的不算,只找法人就是苏志强。”苏志强妻子:“谁说找法人,……你在厂里面做的事,你也应该看得出来,他只是负责工程的,苏旺山他怎么可以推卸责任呢?”……王保堃:“他们三个人不是都有股吗?”苏志强妻子:“都有股都可以负责。”……苏志强妻子:“那一天他听说你的事情还没有处理,他就想家里的事情赶快去处理一下,然后就赶快回北京,就是想着商量一下看看怎么把你的事情给处理了。”该录音结合其他证据可知,王保堃确实为亿美联创公司提供了劳动。因此,本院确认王保堃与亿美联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亿美联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未对王保堃的工作时间举证证明,故本院结合现有证据,采信王保堃的相关主张,确认王保堃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与亿美联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王保堃主张亿美联创公司拖欠其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的工资,亿美联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王保堃的工资支付记录予以反驳。故结合现有证据,本院对王保堃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其要求亿美联创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王保堃与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保堃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工资321.84元;三、驳回王保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20元,由北京亿美联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璐人民陪审员 高俊英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