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广君与鲁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君,鲁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37号原告:陈广君,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鲁立健,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广君诉被告鲁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陈广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广君在七日内未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原告陈广君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起诉,应予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广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