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李××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支付罚金三千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