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戴晓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634号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黎明,董事长。被告:戴晓琳,女。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由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初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