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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戴晓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634号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黎明,董事长。被告:戴晓琳,女。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由原告招商局地产(烟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初 宁 搜索“”